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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票据结算考点(十三)


(五)支票的兑付手续(简单了解)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例题2一l3】2008年3月25日,G市C企业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G市D银行承兑,收款人为H市E企业,E企业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F公司因购买生产原料未背书就将汇票交付给了M公司。之后,M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H市B公司。2008年8月26日汇票到期后,B公司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该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A银行向G市D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申请。G市D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后,以“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予以退票。分析D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类推。只要票据背书在形式上是连续的,票据付款人就应无条件付款;反之,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本例中,F公司未做背书就将汇票交付给了M公司,导致了该汇票背面签章不衔接,形成背书不连续;而B公司在接受汇票时,则未做背书连续的审查。因此根据上述规定,D银行予以退票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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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2:49【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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