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会类 > 注册税务师 >

《税务代理实务》税款征收:责令缴纳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对象:商品、货物。

  (3)扣押期限:扣押纳税人商品后,应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税务机关可以拍卖或变卖。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提示】

  (1)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前提条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缴纳,在限期内有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等的迹象的。

  (3)归纳: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①逃避纳税义务,限期缴纳,限期内转移、隐匿财产等;

  ②欠税而需要出境;

  ③不能缴纳税款、滞纳金而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提示】

  (1)适用对象: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前提条件: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3)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4)适用范围: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注1: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注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更新时间2022-03-13 11:01:05【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