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会计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公正、严肃地把好会计职业的准入关,根据、财政部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三条省财政厅全面负责考试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有关考试政策、印制试卷等。财政厅专门组织成立命题专家组,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资格纲,负责考试命题工作。
各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主要包括报名、考务、评卷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江苏省财政厅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四条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热爱会计工作;
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会计电算化等四个科目。
参加考试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三个科目的成绩必须同时合格,才能取得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会计资格考试合格证。该证书自考试之日起2年内全省范围有效。各地在发放合格证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会计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十一月第一个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由省财政厅及时通知各地。
考试分三个半天进行,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两个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七条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八条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4月底。具体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在报名前公布。
第九条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报名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于考前30天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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